一、出納交接手續流程是怎樣的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出納人員的交接也要按會計法規定進行,出納人員在調動工作或者是離職時,要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這是出納人員對工作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重要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也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
會計工作的交接強調兩點:一是會計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二是在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出納的交接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準備。
交接準備分六個方面:
①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處理完畢;
②將尚未登記賬目的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出納人員名章;
③整理應該移交的各種資科,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將要辦理移交的賬簿、印鑒、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物品等內容列清;實行電算化的單位,移交人員還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出納賬與現金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日記賬余額要與庫存現金一致,銀行存款日記賬金額要與銀行對賬單一致;
⑥在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扉頁的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并加蓋名章。
第二個階段,移交過程。
出納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①庫存現金要根據日記賬余額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查清;
②有價證券要根據備查簿余額進行點收,若出現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要按賬面金額交接;
③出納賬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出納人員在辦理交接前,須向銀行申請打印對賬單,如存在有未達賬項,還需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整相符;
⑤接交人員按移交清冊點收應由出納人員保管的其他財產物資,如財務章、人名章、收據、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專用章等;
⑥實行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無誤后,方可交接。
第三階段,交接后有關事宜。
①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要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交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二、出納工作移交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現金、銀行存款的交接。庫存現金必須與賬面相符,出現長、短款要由移交人員查明原因并解決長短款問題。企業銀行日記賬有時會和開戶行銀行對賬單因時間問題等出現余額不一致情況,移交人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說明原因。
(2)票據的交接。一般我們都接觸到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在交接的時候,有移交者列明移交支票張數及支票號碼。和剩余票據的張數及支票領用登記簿等是否記錄完整。
(3)賬簿的交接。出納崗位一般編制現金、銀行日記賬賬簿,根據公司情況,也有可能編制固定資產賬簿。
(4)交接時查看是否賬實相符。賬簿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等。接交人辦理接收后,應在各賬簿啟用表上填寫接收時間,并簽名蓋章。
(5)印鑒的交接。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6)其他事物的交接。根據移交清冊所列清單,移交人、接交人共同當面認真一一點清、查看無誤后交接,有監交人監交,這里監交人是指企業財務負責人。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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