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金融資產”,自然會想到股票、債券、期貨、信托等等這些似乎只有“高大上”精英人士才能玩得轉的產品。在財稅實務中,稅務處理、會計處理、以及證券市場對金融產品的界定是一個概念嗎?
一、增值稅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包括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二、企業所得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規定,金融資產包括: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包括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是指企業基于風險管理、戰略投資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2、持有至到期投資。指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一般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等債權。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四、證監會規定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四條規定: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境內發行,并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代銷的除外。
對于金融產品的具體類型,證監會尚無明確規定。目前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包括股票、債券、基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
五、結論
看似簡單的問題,同樣蘊含著錯綜復雜的含義。一個“金融資產”,管理的部門很多,即便同在一個部門,因為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其內涵也會有差異。謹記:處處留心皆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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