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納稅義務未申報會計人士該怎么處理?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對于發生納稅義務未申報的情形,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填報增值稅:
1、5月份補開4月份的發票不體現在5月所屬期申報表中。網上申報一窗式比對不能通過,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窗口處理。
2、4月份未申報的,應先更正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申報表,再按第一種情況自行選擇一種申報方式申報5月所屬期的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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