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補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應按該補繳稅款的稅款所屬年度調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罰款和滯納金可以扣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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