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個人所得稅應該怎么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舉個例子,為雇員支付300,000元一次性離職補償金,該雇員在該企業中工作了14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為:
300,000-234,144(上海2016年年社平工資3倍)=65,856(元)
65,856÷12(年)=5,488(元)
(5,488-3,500)×10%-105=93.8(元)
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稅額=93.8×12=1,125.6(元)
離職補償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現在您知道了具體的做法了沒?更多會計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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