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公積金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拓展資料: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項補充保險的會計處理

目前,企業進行補充保險會計處理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l號),該文規定:補交養老保險,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實務中由于對財企[2003]61號文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故做法不一.分歧之處主要在于補充保險作為"勞動保險費"列支時的處理: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文件字面理解,既然補充保險作為"勞動保險費"在"成本(費用)"列支,那么就應當根據企業員工性質的不同,將所繳納的補充保險分別計入產品成本和期間費用,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企業所繳納的補充保險不必區分人員性質,而應全部作為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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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