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
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文件。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并據以記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有問題的外來原始憑證應作如下處理:
(1)不真實、不合法的,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會計人員有權予以退回,要求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