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土地出讓金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答: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于住宅等項目,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于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而對于土地出讓金并沒有規定,因此營改增后土地出讓金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的。
綜上所述,土地出讓金只能抵押、不能抵扣。但是土地出讓金可以扣除,也是不可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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