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賠付款我單位如何開票入賬?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另外《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進一步明確: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由于企業收到的賠款不屬于"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范圍,不能開具發票.在國家尚未制定統一的違約金收款收據之前,企業應當以經濟合同和財務制度的規定,開具收款收據作為財務憑證.
稅務處理方面,貴公司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賠款,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但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收到的賠款,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相關案例:保險賠付如何開具發票及賬務處理?
答:1、保險公司直接定損賠付的,通過往來處理,支付時不需要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保險賠付
借:其他應付款--保險理賠
貸:銀行存款

2、如果財產先維修后獲賠付的,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受損時即能確定賠付金額.發生修理支付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收到賠付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第二種情況,受損時不能確定賠付金額.發生修理支付時,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收到賠付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3、《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保險賠付,不屬于開具發票的經營活動行為,給對方出具收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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