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在建工程廠房的進項稅抵扣如何做賬?
答: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5號公告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這里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關于營改增后在建工程廠房的進項稅抵扣,其賬務處理如下:

1、如果領用的原材料等是用于生產線、設備等這樣的動產的,其進項稅額不計入成本中,不用作轉出處理,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2、如果領用的原材料等是用于廠房等不動產的基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就要作轉出處理,即要計入成本中。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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