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一點,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房屋價格漲跌都由買房人承擔。符合第一點
第二點,其實只是在建房子,但是沒有享有管理權,最終管理權還是在業主。
第三點,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四點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已經全款收到錢了,收入金額可以靠確認,經濟利益已經流入。
第五點,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一般房地產公司都簽的總包合同,在項目施工的初期可以預算出一個成本。工程施工企業也是根據成本預算確認收入和成本的,那么房地產企業更可以了。
這么說是不是可以收到全款即確認收入?
有人會說,這個商品沒有完成,還有可能爛尾,不能確認啊?
那能不能這樣,反正建造公司也是專業化的建筑公司,建造完成與否與開發商相關的只有資金。那么只要開發商按照剩余開發需要的資金存一個銀行賬戶。是不是就可以保證項目的完工?
當然這有些問題,但是一次性確認這么多收入是不是有點不合理?至少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吧?
其實現在房地產公司也可以把銷售收入提前確認,只要把項目公司賣給其他公司就可以了。一個銷售額10億元的項目已經銷售完畢,只需要繼續建設就可以了。后續建設成本是很容易估計的,比如說合同2億元,那么我給其他企業2.5億元。這樣就可以了,后續這個企業自己負責吧!
兩方都獲利,一方可以當即確認利潤,另一方先拿到了錢,以后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穩賺一筆錢。這個交易具有商業實質,雙贏啊!
利潤調節相當隨意啊!而且在現行制度下也很合理啊!我們來看看誰會這樣操作?等到那時,你們再看我說的按照收到全額房款確認收入是不是有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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