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發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或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的依法沒收、銷毀、拆除情形,其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所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進行轉出。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提供設計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6年5月購進復印紙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貨物金額10萬元,運費1萬元,并于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7月,該納稅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復印紙張全部丟失。
納稅人購進貨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丟失,應于發生的當月將已抵扣的貨物及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0000*17%+10000*11%=181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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