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外管局規定跨國公司跨國公司主辦企業首次申請集中外債額度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成員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每家成員企業可用外債額度、已登記外債簽約額及提款額、集中的外債額度。
2、參與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債額度的成員企業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外債業務查詢中的尚可借債額、外債簽約登記列表及外債業務條線查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凈資產總額有關證明等。
3、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根據該成員企業要求或其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要求,以書面形式出具前款材料并認真核對,確保數據準確。
4、要注意的是,跨國公司外債總規模應小于(等于)凈資產的1倍(同時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5%)。據此,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在該規模以下的任何金額內申請備案外債額度。同時已借未還的外債計入該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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