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盈利性醫院怎么減免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私立醫院在如何做納稅處理?
私立醫院一般屬于營利性醫療機構,給國家上繳工商管理稅等。
1、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3、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4、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5、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各類應稅合同、憑證,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當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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