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納稅人簽訂的代理合同,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委托代理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納印花稅。
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應稅合同類型,所以,不需要交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征;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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