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申請執行費入什么科目做核算?
答:對于法院案件申請執行費,應該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營業外支出”賬戶用于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在“營業外支出”賬戶下,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本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本賬戶應無余額。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法院案件申請執行費的開及分錄做法,看完了上述小編的整理后您現在應該清楚了。您在學習會計中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都可以問一下我們的老師的,然后小編將會整理發布在會計學堂的網站內或是微信公眾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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