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勞務合同按什么交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對于公司所簽訂的勞務輸出合同應屬于服務性合同,在稅目、稅率表中并未列舉該類合同,因此不用繳納印花稅。

單位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不需要。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對于上述公司所簽訂的勞務輸出合同應屬于服務性合同,在稅目、稅率表中并未列舉該類合同,因此不用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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