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公司預繳稅款需要準備的資料
答:財稅〔2017〕58號 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建筑公司預繳稅款,可以這樣做: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同時,稅總〔2016〕17號公告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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