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廠房轉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自建廠房轉固定資產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① 購入為工程準備的物資:
借:工程物資
貸:銀行存款
② 工程領用物資:
借:在建工程-廠房
貸:工程物資
③ 剩余工程物資轉作企業生產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工程物資
④ 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廠房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展開自建廠房轉固定資產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① 購入為工程準備的物資:
借:工程物資
貸:銀行存款
② 工程領用物資:
借:在建工程-廠房
貸:工程物資
③ 剩余工程物資轉作企業生產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工程物資
④ 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廠房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⑤ 分配工程人員工資:
借:在建工程-廠房
貸:應付職工薪酬
⑥ 輔助生產車間為工程提供的勞務支出:
借:在建工程-廠房
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
⑦ 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交付使用: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廠房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
預付及補付工程價款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驗收交付使用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收起

企業自建廠房增值稅發票能否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因此在建過程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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