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自建廠房進項稅抵扣如何做賬務處理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15號公告《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自建廠房進項稅抵扣,做賬如下:
1、工程領用物資:
借:在建工程-廠房
貸:工程物資

2、剩余工程物資轉作企業生產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工程物資
3、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廠房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分析,對于營改增后自建廠房進項稅抵扣的賬務處理,相信您現在有應該是比較清楚的了。更多會計知識,歡迎您繼續支持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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