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殘值率可否為0?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及使用情況,確定是否預留殘值。如果固定資產使用到期后,沒有任何可利用價值或者變賣價值,可以選擇零。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的規定,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的各類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該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減除。
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取消上述審批后,對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在其使用年限結束后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以上規定與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一致,因此,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般在5%以內掌握。外資企業10%。
至于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選擇應由企業決定,如果會計上的計提折舊年限和稅法上的不一致時,年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要調整。
同一會計概念,在不同的政策準則中受到限制,會計學堂提供這篇固定資產殘值率可否為0,就在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實施管理政策中有規定,這些大家可以讀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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