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關聯方收取的資金占用費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資金占用費(無論是否來自關聯方)在新準則下都受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范,對于一般工商企業而言,應當屬于其他業務收入(報表上并入營業收入反映)。
對于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因而被認定為不公允的部分,屬于從控股股東處收取的,應計入資本公積處理;從其他方面收取的,計入營業外收入處理。
對于資金占用費中屬于公允的部分,可計入當期營業收入;超過公允交易對價的部分,應作為捐贈收入處理。

關聯方之間無償占用資金的稅務處理: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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