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開辦費包括哪些項目?
包括籌建和建設工作正常進行所需辦公設備、生活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購置費用.具體包括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勞動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生產人員招募費、工程招標費、合同契約公證費、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工程咨詢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業務招待費、排污費、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竣工驗收費、后評估等費用.

施工企業的開辦費是如何界定期間的?
開辦費即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
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但該通知執行后,各地對新辦企業、單位生產經營之日理解不一.為便于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國稅局在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的批復中,做了更明確的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根據上述兩個規定,可以做這樣的理解: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止.企業在這段時間內發生的所有費用都可以計入開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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