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在哪里抵扣?
如果是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可以作為代繳稅款的付款憑證;
如果是納稅義務人,可以作為納稅憑證。
代扣代繳是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稅方式。
包括:
(1)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2)為納稅人辦理匯總存貸業務的單位。

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是否有抵扣期限?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規定:“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沒有規定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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