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出讓金違約金是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呢?
答:小編認為,國土出讓金違約金是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3號文件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報說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第19行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文件企業遇到罰金、罰款應對發生的業務進行詳細判斷,具體可分為兩類,一類為行政性罰款,其大多依據的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和強制性,如工商登記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對企業的罰款。此類罰款是不可扣的,需要在企業所得稅稅前調增。
綜上所述,國土出讓金違約金是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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