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銷售返利是否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問:商業企業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乙公司是其常年貨物供應商.2016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購貨11.7萬元,甲公司按貨物銷售額的10%與乙公司結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萬元的現金返利.請問,銷售返利是否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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