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傭金如何收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中介服務屬于營改增注釋中現代服務中的經濟代理服務。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應當代扣代繳增值稅。
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借: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
支付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出口貨物傭金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所以,出口貨物傭金不得超過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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