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規定的開辦費攤銷年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在會計處理時應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攤銷,所以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在發生開辦費當年的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以后年度的申報時,應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財會人員,寧肯違背會計制度,仍堅持5年攤銷,也不愿做長達5年的納稅調整。
但還是看你有沒有這個需要了,比如第一年的收入多,那一次性攤銷就可以多抵消收入。

開辦費如何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例:某股份公司2005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7月份攤銷開辦費時,會計分錄如下:
前期都歸集到長期待攤費用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96 萬元
貸:銀行存款(現金) 96 萬元(匯總額)
7月份攤銷開辦費時,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96/60月=1.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1.6萬元
以后各月做同樣的分錄,5年內攤銷完
如果金額少的話,不影響當年損益發生和年終所得稅的核算,可以一次性記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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