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計入生產成本的固定資產進項稅能抵扣嗎
答:不可以
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分2年抵扣。
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其它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是一次性進項稅額抵扣的。

進項稅是否需要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結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2008〕170號文件規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因此,一次性計入生產成本的固定資產進項稅能抵扣嗎?答案是不可以的,而且我們還需要注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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