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與服務置換怎么入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9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或存貨)
應交增值稅(取得專用發票的)
貸:主營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為置換商品怎么做?
按增值稅稅法規定,屬貨物的以物易物,雙方都要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定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定購貨額,并依據對方開具的合格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即同時反映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1)不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貨物,如果不涉及補價,原則上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需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用公式表示: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十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可抵扣的進項稅
(2)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如果涉及補價,則一方收到補價,一方支付補價,其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有所不同:
①支付補價時:
可抵扣的入賬價值 = 賬面價值 + 補價 + 相關稅費 - 進項稅額
②收到補價時:
應確認入賬價值 = 賬面價值 - 補價 - 進項稅額 + 相關稅費 + 確認的收益
應確認的收益 =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 (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換出資產計稅價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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