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會計分錄如何寫?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企業收到上述財政性資金,視為政府補助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與資產相關或非本期費用相關的補助先計入"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折舊攤銷或費用實際發生時,轉入當期損益.與費用相關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財政性資金符合哪些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呢?
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會計分錄如何寫?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的會計處理方式以及財政性資金不征稅收入要哪些條件,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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