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寫明有付出一定貨幣金額義務的證件,是出納或運送貨物的憑證。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提單等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于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票據是由出票人無條件地承諾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把握這一概念,需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票據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額,而且表示對財產的所有權或債權,誰擁有了票據,誰就有權憑票據取得票據上規定的金額,正如誰擁有公司的股票,誰就擁有了公司財產的相應部分。票據權利的產生、轉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票據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據才得到了收取款項的權利,如果他將票據轉讓給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項的權利也隨之轉讓,他要取得款項必須交出票據。
第二,票據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出票人開出票據,它就必須承擔到期支付票據上規定的金額的義務,只有它支付了金額才能解除其承擔的義務。
第三,票據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諾是無條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義務不能有賴于某一事件的發生或者某些情況的出現或者某一行為的作出作為先決條件。也就是說,出票人一旦開出票據,那么不管是否發生或不發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為,它都必須到期支付規定的款項。
特性
1、票據是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后,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準化和規范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指一國貨幣所具有的購買外國貨幣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
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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