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的審計建議是這么寫的“嚴格按照XXX制度的要求執行,加強管理,杜絕漏洞,確保XXX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一步規范XXX工作。”
這種審計建議套哪里都適用,恰恰說明沒用。寫審計建議的原則是確實可操作,而不是假大空。
那我們是什么時候開始寫審計建議,在審計溝通稿中,我們往往不會寫,而是在溝通會上,與被審計單位確認一個整改的措施,在正式稿上,在被審計單位給的處理措施的基礎上將審計建議寫完整。
根據審計發現,我們把審計建議如何寫做了下面的分類:
1.制度問題
不能寫請完善規章制度,應該注明由哪個部門負責牽頭,對制度哪些模塊進行細化以及完善。
2.公司資產、資金損失
多支付供應商貨款、業務部門虛報費用,這些都得建議追回損失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相應的處罰。
3.崗位職責分離
詢價與確定供應商全部由一個人完成操作,該情況容易存有風險。這個就不要寫成“兩個崗位分開,形成相互牽制,避免出現舞弊致使資產損失”,而是明確什么崗位做什么,復核審批是誰。
4.賬務處理差錯
千萬別自作主張,在建議中寫正確的分錄怎么寫。如果有其他隱情或者后面出什么問題,人家會說,是審計要我怎么怎么做分錄的?
5.某些動作沒做
你得考慮實際情況,比如制度上規定,出納要日清月結,收支兩條線。其實每周五才報銷和借款,本身就沒必要做這個動作。通常我們只是口頭說一下。
談到這里,我們再談內審報告的措辭問題。比如說“我們有理由懷疑”,類似這種用語是否應該出現在報告中呢?
審計發現應當是客觀描述+數據匯總,便于領導層理解并加以判斷,如果夾帶“我們有理由懷疑”的用語,容易誤導領導,特別是如果領導時間不多,容易斷章取義;其次這個懷疑的產生需要有充分證據支持;再次這類用語似乎已經將被審單位的行為加以定性,容易讓閱讀者認為那是種后果特別嚴重的行為。
也許這里有人會提出如果是內審部門做的調查項目呢,比如行賄、欺詐或侵占行為,是否需要定性?
這種情況下更應當慎重,更不能用類似“我們有理由懷疑”“我們認為”這種用語即使是憑感覺和潛規則下可能存在的都不要在報告中闡述主觀的東西與描寫,因為你能感覺到的,老板比你感覺的多且早,他要的不是你的定性,要的是你收集的充分證據。就像企業招投標,哪個沒貓膩,可是就是不好查。我們能在報告中都寫上有理由懷疑嗎?有理由就不會懷疑,懷疑就是還沒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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