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變更后不動產分期抵扣怎么處理
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所以需要分期抵扣。不動產分期抵扣的重點填寫這3個表: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附表五
、附表二。適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購進不動產進項稅額不能填入《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11%稅率的進項中,也不能填入第29行。所以本期這個表數據為零,保存即可。
納稅人當期發生購建不動產的業務,按照政策規定分 2
年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適用分期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填寫在附表二第23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與此同時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填寫在附表五第4列“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以下稱36
號文件)的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四)進項稅額”部分第1條明確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收捐贈、接收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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