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駐外補貼怎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長期駐外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補貼,應將其并入到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駐外補貼標準如何制定?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駐外補助”做明確規定,現階段只能依靠于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明確約定過“駐外補助”等相關待遇如何享受的書面協議,其中應載明具體的金額,發放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及時間,且應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作為其附件的形式,并經由雙方親自蓋章認可。
如您所在的單位同崗位人員有這項“駐外補助”,建議您可以參考同工同酬,可能比較牽強,而且標準無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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