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現的結余應按規定對其進行分配。結余的分配涉及到國家、單位、個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必須按照國家的法規、制度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事業單位專項結余不參與結余分配。事業單位的結余扣除專項結余后,要按下列程序分配:
一是按規定交納所得稅。
二是上繳上級款。
三是按核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四是轉作事業基金。
“結余分配”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貸方登記結余轉入數,借方登記結余分配數,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分配結余,借方余額為未彌補差額。經年終轉賬后,“結余分配”科目無余額。
“結余分配”科目一般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應交所得稅、應繳上級款、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提取事業基金、未分配結余——事業結余、未分配結余——經營結余。
結余轉入時:
借:事業結余
經營結余
貸:結余分配——未分配結余——事業結余
結余分配——未分配結余——經營結余
分配時,會計分錄如下:
(1)交納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屬應納稅所得,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應交所得稅。計提時,
借: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解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上繳上級款:實行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所得稅后結余按核定的比例或數額計算上繳上級款項。
借:結余分配——應繳上級款
貸:其他應付款——應繳上級款
(3)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按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借:結余分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4)轉作事業基金:
在事業單位的資金運動過程中,事業基金起的是“蓄水池”的作用,用來調節年度之間的收支平衡,因此,按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后的余額全部轉作事業基金。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則繼續轉增事業基金,如果支出大于收入,則用以前年度的事業基金彌補其差額。在確定年初預算時,如支出安排出現缺門,也可以直接安排一部分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差額。
經上述三項分配后結余全額轉作事業基金的一般基金。
借:結余分配——提取事業基金
貸: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如單位當年“事業結余”出現紅字即負結余,則“結余分配”科目出現借方余額,經批準后可用事業基金彌補。
借: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貸:結余分配——未分配結余——事業結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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