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章的收據是否可以作為報銷憑據呢?
答:小編認為,車輛違章的收據是不可以作為報銷憑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部門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交通違章罰款入賬依據:
同時: ⑴交通違章罰款,應該由汽車司機個人支付,單位不能報銷。
⑵如果有相關人員簽批并且單位同意報銷,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但是不能稅前扣除,年終要做納稅調整。因為按照稅法規定,汽車違章罰款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
⑶營業外支出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車輛違章的收據是不可以作為報銷憑據的,這下您應該非常確認了。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歡迎您的多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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