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人員失誤少繳稅怎么辦
最短的時間稅補足,因為稅法規定因稅務的責任少收稅款的,可以發在三年內追繳,如不補交,稅務局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會計學堂整理的。
案例:
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導致計算錯誤等失誤,從而少繳稅款10萬元以下的,稅款追征期為3年,數額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為5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有依法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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