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嗎
固定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企業應該將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同時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固定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在以后的會計期間是否能轉回?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2001版《企業會計準則》的可以轉回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30條規定,“如果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則以前期間計提的減值準備應當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應超過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學堂整理的。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2001版《企業會計準則》的可以轉回
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計算了資產可收回金額后,如果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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