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企業打款給投資企業如何賬務處理?
在會計中,僅憑銀行結算單據上注明的款項用途,不足以作為編制會計分錄的依據。比如,題中前一筆劃入款項,該款項用途被注明為“劃款”,該用途與不寫沒有區別;而后一筆如確屬投資款項,則還應取得投資合同(協議)、被投資方出具的收據以及股權證等資料。

因此,會計人員必須向業務經辦人員問清款項具體的性質、用途,只有這樣方能做出適當的會計處理。題中相關人員的說法欠妥(也可能與款項收付的本身有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1]34號)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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