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擔保后可否撤銷稅收保全?
答: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或者依法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受損失時,稅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稅收保全措施的對象是哪些?
答:對象如下:
一、主體的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二、物的對象是存款、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通過閱讀上文提供擔保后可否撤銷稅收保全的問題,一般達到相關要求是可以解除的,想要獲取更多詳細內容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官網進行了解吧.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