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并購 A 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達到 25%或以上的,被并購 A 股上市公司取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 股并購 25%或以上)”字樣的批準證書,銀行應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備注欄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 股并購 25%或以上)”字樣。
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的,應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加注“自頒發之日起 8 個月內有效”字樣。待該企業領取了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后,再將加注的字樣去除。加注字樣去除之前,該企業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或向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不得對外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資本項目款項。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加注的營業執照之日起 6 個月內,如果境內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銀行應及時報告企業注冊地外匯局,由外匯局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業務管控功能暫停其相關業務并將其股權結構恢復至并購前狀態。
外商投資企業應全額登記外國投資者各類出資形式及金額;跨境現匯與人民幣流入總額不得超過已登記的外國投資者跨境可匯入資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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