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三條、第九條停止執行;第二條規定的申報退(免)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調整為下列五類:
(一)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C類企業的;
(二)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的;
(三)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四)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五)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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