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款發生的利息要資本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已經失效了。
《企業所得稅法》有其實施條例,對借款利息進行了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關于借款費用,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對外投資的借款利息,應該不符合上述資本化的規定。而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基本原則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借款利息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對外投資款發生的利息要資本化嗎?此,我們認為,目前國家沒有關于對外投資借入款項發生利息費用不得扣除的特殊限定,那么按照上述基本法條的內容,應該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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