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領用庫存商品入哪個科目?
在建工程領用庫存商品,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與按售價計算的銷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領用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按商品售價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某有限責任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自營設備的技術改造工程領用公司的庫存商品一批,實際成本為70000元,計稅價格為100000元。
借:在建工程--技術改造工程 87000
貸:庫存商品 7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建筑工程公司如何納稅?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務,適用稅率為11%;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
一方面,“營改增”政策能有效解決我國建筑企業重復納稅問題,其在購進原材料、建筑設備時所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能夠被抵扣。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決了建筑業重復征稅問題,降低企業納稅成本,實現公平稅負。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應納稅額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稅特殊的管理要求,會對以后供應商的選擇、經營模式的選擇、勞務分包模式的確定、物資采購與管理、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組織架構的設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變等帶來一系列的影響,從而增加了公司的相關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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