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房產完稅憑證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2016年 6月10日,某 A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辦公大樓一座,該大樓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6月 20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0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0000
貸:銀行存款 1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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