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征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征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征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公司所發放給職工的工作服或制服由于所有權歸屬的不同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所不同.如果公司制定政策發放的工作服或制服的所有權仍歸公司所有,職工個人只有使用權,離崗時需要交回,則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發放的工作服或制服的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則工作服或制服的價款應并入該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對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予以明確:"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飾費用,如銀行統一為員工購置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的企業工作服,如同企業提供的其他工作條件(工作裝備、工具、辦公用品)一樣不必扣繳個人所得稅.但單位以現金或采取實報實銷方式支付給員工的服裝費,均應并入員工當月工資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員工服飾費支出增值稅的處理:
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員工服飾如果為變相福利,不允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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