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保險公司開展一項儲金業務,請問這項業務如何計算營業額?
答:國稅發[2002]9號文件規定:保險公司如采用收取儲金方式取得經濟利益的(即以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資金的利息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后將保險資金本金返還被保險人),其“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財稅[1997]45號文件規定: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應該注意的是,按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后,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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