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金銀首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727號)的規定: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采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他工藝制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95號)第一條規定,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零售金銀首飾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這點您應該清楚的。更多會計方面的內容,盡在本網站的更新,歡迎您的多加關注。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