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審計的對象有:
① 財政部門中的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如省級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管理處、市級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管理科;
② 集中采購機構,一般指各級政府采購中心;
③ 采購單位,一般指各級國家機關,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政府采購事項的非企業性單位;
④ 政府采購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并經財政部門資格認定后,從事政府采購招標等中介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如招投標中心、招投標事務所等;
⑤ 政府采購供應商,主要指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包括定點采購供應商、協議供貨方式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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